银川市民陈女士在宁夏福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福特4S店购买了一辆福特牌汽车,并购买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但在其后修理时,才知道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系该公司员工私自找人安装的“杂牌货”。11月18日,宁夏福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接受采访时称,公司不承担陈女士的损失。
11月6日,陈女士来到宁夏福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福特4S店购买了一辆福特牌汽车,在谈妥车价后,销售顾问陈某称再加3000元可购买原装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陈女士同意购买后,陈某称公司财务已下班,让其将5000元购车定金及3000元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全额款一并打到陈某的个人账号上。9日,陈女士从该4S店将车提走。几天后,陈女士发现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有问题,便开车到4S店维修。4S店负责人告诉她,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不是原装的,也不是在此安装的,4S店不负责维修,而陈某也因“违反公司规定揽私活”在几日前被开除了。
18日下午,宁夏福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刘秀媛接受采访时称,陈某在安装时说,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是陈女士朋友店铺的,他是受陈女士之托帮忙安装的。此外,配件是陈某与陈女士私下交易的,货不是公司的,也不是公司人安装的,而且在公司的手续中,也没有这两个配件的相关证据。目前,公司只能配合陈女士处理此事,但不承担其损失。“这是员工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之前,也出现过员工‘借公司平台吃里扒外’的事。”刘秀媛说。
陈女士认为,陈某是以公司员工身份、且打着公司搞活动优惠的旗号来销售配件的,宁夏福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日,记者联系上陈某。陈某称当时他没对顾客说导航仪与行车记录仪是原装的。“我没说清楚,顾客可能也没听清楚。但这是你情我愿的事。”陈某说。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的陈爱杰律师。陈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员工口头的承诺也是合同,且代表公司作出的承诺。既然承诺了是原装配件,最后安装的是杂牌,公司要承担陈女士的损失,最终陈女士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