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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多地实施“尾号限行”!规定各不同

2017-11-28  |  作者:admin_1  |  来源:山西车管  |  责任编辑: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告

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7年]第11号)要求,结合忻州市监测预警组的会商研判,2017年11月26日-29日忻州市将出现一次大范围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忻州市决定于2017年11月26日00:00时至29日12:00时(84小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到时自动解除。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为:

一、忻州城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1、限行时间:2017年11月26日00:00时至29日12:00时。

2、限行区域:东起北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起南环街,北至旭来街。

3、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限行区域内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全部实行禁行。对进入限行区域的其它机动车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4、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5、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忻州城区公交车加大运行保障力度,延长运营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7年11月25日

运城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临时交通管制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以及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传真《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运气防办发电【2017】7号)和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文件《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的通知》(运气防组【2017】16号)精神和要求,决定在运城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临时交通管制,此次临时交通管制期间暂不执行原发布的每天限行2个车辆尾数的通告。现将有关管制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单双号限行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00时-11月29日24时。从11月29日24时起,恢复每天限行2个车辆尾数的交通管制措施(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二、限行区域

涑水街(不含)以南,圣惠路(不含)以东,滨湖大道(不含)以北,安邑(不含)西路、安邑路(不含)以西。

三、限行规定

(一)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晋M)在限行区域按照当日公历日期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含临时号牌)。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施工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止运行。

(三)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运城市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矿山抢险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违法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首次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给予警告处罚,第二次以后给予罚款处罚,每4个小时记录查处一次。

特此通告

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11月25日

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环城路范围以内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闻喜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关于环城路范围以内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决定在闻喜县环城路范围以内城区道路实施机动车辆限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7年11月27日0时-2018年3月31日24时(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兴闻大街(不含)以南,城西路(不含)以东,城南街(不含)以北,城东路(不含)以西。

三、限行规定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车牌尾号实行限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 

(二)施工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按限行规定(一)和规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否则一律查扣并处罚。

(三)在采取交通限行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黄标车、冒黑烟车及老旧车严格执行管制措施,依法处罚。

(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城区限行区域的,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五)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中)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矿山抢险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六)遇重污染天气时,将按照闻喜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相关要求实时实行单双号限行。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采集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每4个小时记录查处一次。

特此通告

      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1月23日

太谷交警大队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道路限行公告

为切实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依照《太谷县二氧化硫重污染预警及应急方案(征求意见稿)》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对我县城区部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特公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7年11月25日0时起至11月28日24时止

二、限行路段:

箕城街、南正街、南大街、西大街、东大街、北大街、西道街、东海路、大学路、南山路、康源路、康宁街等城区所有道路。

三、限行措施

1.“冒黑烟”车辆一律禁行。

2.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3.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行(含已办《通行证》车辆)。

4.单日车牌号尾数为单号的准许在限行区域行驶;双日车牌号尾数为双号的准许在限行区域行驶。车牌号尾数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号阿拉伯数字最后一位为准。

四、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望广大驾驶员及车主,自觉遵守限行公告;对不听劝阻、违反限行规定出行的车辆驾驶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1月24日

灵石关于重污染天气 县城区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群众健康,按照《灵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灵石县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信息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在县城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7年11月25日00:00至11月28日24:00

二、管制区域:

火车站以南、宝家滩以北,旌介村以西、汾河以东道路范围内。

三、管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对以下车辆实行交通管制:

1、“冒黑烟”车辆一律禁行。

2、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3、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管理措施。具体为:号牌尾号为单号(1、3、5、7、9)的单日通行;号牌尾号为双号(2、4、6、8、0)的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5、运输瓜果蔬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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